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经开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烈山区区级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规范执法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
本目录公布后,《烈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烈山区区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烈政〔2019〕45号)中的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1.烈山区区直部门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
2.驻烈单位在烈山区行使的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
烈山区区直部门依职权类权责 事项清单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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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委办公室(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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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二、区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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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或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筹备成立宗教团体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宗教团体继续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处罚 |
行政处罚 |
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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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未经批准违规施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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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和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五、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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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13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14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六、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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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七、区财政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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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未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融资担保公司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典当行从事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资收购、寄售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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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行政强制 |
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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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十、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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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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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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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骗取、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对水利行业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强制 |
50 |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
行政强制 |
51 |
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 |
行政强制 |
52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
行政强制 |
53 |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54 |
加处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十一、区商务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洗染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六种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种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十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医疗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非法采集血液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等两类清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对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对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对违反规定开具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对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对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对医疗机构有关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对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对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对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对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5 |
对生产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6 |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7 |
对不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8 |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9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0 |
对未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1 |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2 |
对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3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4 |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5 |
对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 |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7 |
对违反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8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9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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